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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该确定成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18-12-03 15:04:51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经济参考报
导读:副标题#e# 大数据是依确定目的而挖掘、处理的大量不特定主体的数字信息。大数据的本质属性是财产性而非人身性。大数据发展的指向应该是开放而不是封闭,在个人权益与社会福利间谋求均衡。 相较于债权、知识产权这两种路径,把大数据确定为物权的制度效率最

总而言之,应用阶段的大数据从社会总体福利的角度来讲应该参考土地制度,界定为公共所有并交由政府管理。具体方式可以通过成立“中央大数据银行”对大数据市场实施“统而少治”。一方面限缩大数据的流动规模以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和防治大数据的“新型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限制大数据发展中的市场失灵,比如大型互联网企业大数据托拉斯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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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淮安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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