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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发布时间:2018-10-08 17:24:15 所属栏目:编程 来源:虎嗅网
导读:副标题#e# 原标题: 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8月16日那场曾迫使马云亲自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新《电商法》)意见征求会,距今过去一个月了;而就在9月1日,新法也已正式颁布。在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意见征求会上,腾讯、网易等举足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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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8月16日那场曾迫使马云亲自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即新《电商法》)意见征求会,距今过去一个月了;而就在9月1日,新法也已正式颁布。在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意见征求会上,腾讯、网易等举足轻重的互联网公司均未安排创始人亲自到场,本该同阿里一样重视新《电商法》的京东也没有。看上去,在历时5年的拉锯中,这些企业早已摸清,新《电商法》不会给他们一记重锤,而阿里可能要单独面对这一困境。

实际上,除了几位法学专家在新法生效前夕跳出来喊“连带责任变补充责任是一种倒退”,新《电商法》几乎没在任何领域掀起讨论热潮。甚至整个电商界都没做太多的“挣扎”,也没有试图通过舆论给立法机构施压。

新《电商法》制定过程中,讨论较多的“禁止二选一”这类“大问题”,虽然动了电商平台的奶酪,但对于商户,尤其企业商户而言,未必是坏事;平台如果就此出来大跳特跳,既无法得到广泛支持,还显得小肚鸡肠。

而“自然人纳税”事项,虽然涉及诸多个人商户的利益,但无论是线上的企业商户,还是线下的万千纳税者,都不会认为个人电商不交税的历史有什么合理性。何况,近年来税制改革轰轰烈烈,个人电商凭什么继续享受“格外开恩”呢?至于少数吵出了音量的细节比如连带责任问题,如果细究,则更是无稽之谈。

与社交媒体上的“节奏”相反,新《电商法》总体上是一部相当进步的法案——既完善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也给电商企业留了不少“缓冲空间”。换句话说,我们之前对新《电商法》,可能“误会大了”。

有关部门懂了互联网

我们先来看看新电商法“先进”在哪里。特别值得点赞的是,新电商法涉及了一些在中国互联网界从来不被重视的细节,比如少数“懂行”用户的“网络洁癖”。

在解释“网络洁癖”之前,我们还是先说说“心灵注销”这事儿吧。

程序员朋友大概不会告诉你,你留在某些网站上的记录是“半永久”的,删掉的东西只是你自己看不到了而已,注销的帐号也原封不动地躺在了服务器的某个角落,等待着某个时刻被开发、利用。这在技术上当然不难实现,简而言之,用户试图删掉自己留下的足迹,往往是一种“心灵安慰”。

在中国,到底还有多少网站在玩“心灵删除”“心灵注销”这一套,想都不敢想。

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事儿并没有太多用户真的在意——甚至多数人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个问题。相比多年前沸沸扬扬的谷歌“被遗忘权”事件,以及欧盟GDPR对“被遗忘权”的明确规定,中国版“被遗忘权”目前还未浮出水面。

然而《新电商法》居然开了个头,让我们来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该条并未在技术细节上对“更正”“删除”“注销”做出规定,但有关部门已经有了“用户信息保护”的意识,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这条可能对多数消费者意义很小,但对于中国的“网络隐私”而言,无疑是前进了一步。

如果结合第十八条看,就不仅是象征意义,而会实际影响到每个人具体的使用了: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用人话说,电商平台必须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也许提供一个按钮,也许是藏在选项、设置很深的地方,管你怎么弄,总之要有。

这无疑涉及电商平台的运营效率,更直接影响了“淘宝直通车”等广告的实际投放规模。不过,用一位电商老炮儿的话说:“不是要求平台默认上非个性化界面,那就还好。”因此,这条并非阿里等企业重点“GR”的对象。

相比之下,第18条、第24条这样的条文,对个人意义则要大得多。无论“不能存”还是“不能用”,都是网络隐私和信息公平前进的一大步,对于那些有“网络洁癖”的用户就更是如此。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这种针对隐私和公平做限制的尝试将会逐渐推广到电商以外的诸多领域——甚至内容领域(不妨想象一下允许关闭个性化推荐的头条或抖音)。届时,网络就会成为真正可以“赤条条来去无牵挂”的理想之地。

当然,就目前来看,一步到位还是很难的。第24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字样,几乎是明摆着告诉平台“赶快去改用户协议”吧,这也可以看成立法部门给电商经营者留的“后路”。身为消费者的我们,明年元旦大可盯着电商平台“碰碰瓷儿”,看看谁家的用户协议没有“与时俱进”——届时依法维权、索求赔偿,想必不难胜诉。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这条“不让删评价”也耐人寻味,它当然会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能代替“删除”的操作多了去了,比如像知乎“折叠答案”那样“折叠差评”;或者更简单一点,直接通过排序把不顺眼的评论放在第二页、第三页,也不失为商家的变通方法。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这条也同样体现了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猫腻”的理解在加深。不过,该规定对淘宝直通车影响倒是不大,因为淘宝直通车在新《电商法》生效之前便已经明确标识“广告”字样了。

新《电商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步(想想诸多绝无授权的同人商品吧)。尤为值得赞赏的是,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则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了恶意竞争,足见立法者对电商平台“脏东西”“潜规则”也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编辑:淮安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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